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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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暂计至2018年11月22日的借款本金9311.34元及利息1089.82元,2018年11月22日后的正常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另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济宁市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元,由被告***、***、济宁市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