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蓬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蓬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已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 二、被告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蓬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货款9,180,151.2元并支付利息(以9,180,15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9月20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蓬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8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870元,由被告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