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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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天福顺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金78800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金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