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营销服务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77897.32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92元,原告***负担463元,被告***负担19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