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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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金灵源商贸有限公司 临沂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21980元,路产损失1470元,施救费11000元,合计13445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评估费4000元。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若向本院缴纳案款,汇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9元,减半收取1534.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