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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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23995元(扣除交强险已赔偿的部分);

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5元,由被告***承担。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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