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因实际交付的房屋之外立面与样板房不一致的损失259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湖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20元、保全费3520元、鉴定费6500元,合计诉讼费16540元,由原告***、***负担9313元,被告湖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