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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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天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990.3元; 二、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7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负担317元,由被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81元,由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53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1118元,由被告浙江吉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94元,由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188元,该款由原告垫付,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