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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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的医疗费、参加赔偿金等损失合计81850元;枣庄长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8元,鉴定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28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8元(直接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缴纳)。

裁判日期 2020-1-9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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