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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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91民初88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中,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霞,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8630727K,住***。 法定代表人:鞠亚东。 原告***与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