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乐界娱乐有限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乐界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营业场所内使用涉案189首音乐电视作品(清单附后),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洛阳乐界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000元,由被告洛阳乐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