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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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被告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3月31日解除。 二、被告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5000元。 三、被告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5000元。 四、驳回原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反诉被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租赁费15342元。 六、反诉被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租赁费15342元。 七、驳回反诉原告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3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由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83元,被告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神州畅行(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反诉被告日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