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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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山市屯溪区吴记天都商贸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87元,被告黄山市屯溪区吴记天都商贸行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