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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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赵清品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处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赵清品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处理费用,计人民币711666.5元中30%计人民币213499.95元。

三、被告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赔偿原告***、***因赵清品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处理费用,计人民币711666.5元中70%计人民币498166.5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被告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宋芳、高志文、高某1为本案被告。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应给付原告***、***人民币268499.95元,被告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原告***、***人民币498166.55元。

以上款项,限各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付至本院银行账户。(本院开户名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银行抚州分行;帐号:79×××11,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2元,减半收取5776元,由被告***负担1733元,被告阜阳市天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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