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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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沙正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帕特维尼服饰有限公司 金茂商业房地产(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厦门帕特维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正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Patavinity品牌联营合同》(编号:Pat2017-LY-03-0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长沙正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帕特维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6282元、滞纳金(金额具体计算见附件一清单)、赔偿金100000元、律师费16400元、库存货款97201.95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帕特维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长沙正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原告厦门帕特维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48元,被告长沙正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36元。反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反诉原告长沙正天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