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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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德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市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466.53元。 被告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42.76元。 被告***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1元(包括补交1209元),由原告***负担781元,被告潞城市元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