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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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星火燃料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星火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4999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12月10日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2621621.88元,以上共计17620621.88元,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0875%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萍乡市星火燃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萍房权安证字第××号、20××68号、20××70号、20××72号、20××73号、20××75号房屋和产权证号为萍国用(2012)第107927号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总债务最高余额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星火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52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萍乡市星火燃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