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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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凯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市凯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16108.89元及利息(其中,以代偿款816108.89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代偿款816108.8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市凯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1610.89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设定的位于铜陵市春暖花开家园2栋1单元3201号不动产房屋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44元,减半收取计6972元,由被告铜陵市凯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