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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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途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富蕴县可可托海额河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蕴县可可托海额河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博途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76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384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按年利率6.975%计算;以3376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5年1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975%计算; 二、驳回原告新疆博途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4元,由被告富蕴县可可托海额河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