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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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忻州太河运业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长治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拖车费、三轮车修理费、鉴定费共计30975.96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55.09元。 三、被告***、忻州太河运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