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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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第二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5,75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891.6元、误工费24,867.12元、残疾赔偿金91,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64元、鉴定费1,000元、财产损失费1,500元,合计184,120.41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153,920.41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1,716.5元,由***负担27.5元,由***负担1,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