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嘉新电子产品维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嘉新电子产品维修中心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