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枣阳东盛口腔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4500.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状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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