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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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品力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清河县佳鑫软管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品力高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清河县佳鑫软管厂货款296786.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清河县佳鑫软管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1元,减半收取计3216元,由原告负担340元,被告负担2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10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