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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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龙明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光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龙明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7280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3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止,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计743元,由被告王光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