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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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襄阳长虹食品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6)鄂0684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第三项,即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未付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本院(2016)鄂0684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襄阳长虹食品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工程款771165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标准,算至本判决生效偿还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襄阳长虹食品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工程款519165元(已减去原审判决生效后支付的工程款252000元)及逾期付款款利息(在本院领取工程款60000元和在襄阳中院领取工程款192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该款汇入法院标的款账户之日止;本院确定的下欠工程款519165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1元(***已预交1000元),由襄阳长虹食品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襄阳满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