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恒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武邑晨飞机械制造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邑晨飞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对以上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无限责任。 二、河北恒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38元,由被告武邑晨飞机械制造厂负担,***对此承担无限责任,河北恒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