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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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艾丽娅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沧州锦源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宋兆祥名下的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房屋一套,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变卖等。 二、保全被申请人***、***、***、***、***、***、***、沧州市锦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艾丽娅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变卖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