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襄阳鹰牌荣华轴承有限公司 襄阳荣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鹰牌荣华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截止2018年9月12日的借款本金13694255.94元,利息609204.74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7.83%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襄阳鹰牌荣华轴承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钻石大道20115.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9180.54平方米工业厂房、建筑面积1583.58平方米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肇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襄阳鹰牌荣华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