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西自治州时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挖掘机损坏维修款479132元。

二、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2019年3月16日起,按133元/天计算赔偿原告***误工费损失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6150元,由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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