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西自治州时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挖掘机损坏维修款479132元。 二、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2019年3月16日起,按133元/天计算赔偿原告***误工费损失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6150元,由被告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