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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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雁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并以4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支付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4日止逾期付款利息231,70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94元,减半收取9,297元,由被告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