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格洛斯钢管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金盾压力容器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 二、变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确认***对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77402540元(利息截止于2018年4月11日)。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以及有权在***、***、***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向***、***、***追偿。 三、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 四、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由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以及有权在***、***、***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向***、***、***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76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72667元,由***负担38854元;***负担433813元,金盾风机公司、蓝能公司、金盾消防公司、金盾压力公司、泰富公司、金盾控股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8812.70元,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金盾风机公司各负担214406.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