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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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构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构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构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浙江构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