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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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彩虹颜料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超润润滑元件有限公司就票号为4020005123586870项下已经取得的200000元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浙江超润润滑元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被告廊坊彩虹颜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