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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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诺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淮鑫棉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诺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宝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淮鑫棉纺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来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诺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淮鑫棉纺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恒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