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达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达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修金33905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福建达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中超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