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5990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5990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年利率水平加收30%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6.50元,减半收取计4663.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3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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