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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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建瓯市森工木业有限公司 福建通源硅业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森工木业有限公司、***、***、***、***、福建通源硅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