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旺森置业有限公司
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96.533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196.533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反诉原告)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在2196.5333万元范围内对涉案诏安翰林首府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03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413元,被告(反诉原告)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1626元。本、反诉财产保全费各5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反诉费160047元,减半收取为8002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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