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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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漳州市浦惠工贸有限公司 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5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 二、***对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即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林文彬尚欠***工程款1,252,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付)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林振确认尚欠***借款本金373.6万元(其中借款本金259.6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林振同意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59.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林振同意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14万元,如林振未按期如数还款,则***有权要求林振另行支付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4万元(但应扣除已还部分)为计息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但应扣除***已领取的执行款782,653.5元。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上述债权予以清偿,以57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为限; 三、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各85,901元,由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负担5,9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901元,由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9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