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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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 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清环球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建正和云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编号为(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20180724-6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68,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为4,650,545.34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7988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002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132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17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编号为(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20180724-8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8,50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截至2019年10月31日为511,082.5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253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四、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应在最高债权限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应在最高债权限额224,400,000元对被告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以下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410,284,500元范围内就被告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1.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车位等(包括地下一层03-20、22-24车位);福州市台江区排尾路268号利嘉花园3#、6#楼连体地下一层车位;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2号中亭街改造利民苑连体部分一层10-12、15-21、25-26、43店面、2层143店面及144店面;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三通路13号中亭街改造嘉和苑连体部分1层73-75店面、80店面及地下一层01-83、84-140车位;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新村前街(原五一中路以东,大利嘉城北侧)28号利嘉城三期1层03、09店面、地下1层01-09商铺及地下2层01车位等(共38个车位);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A区地下1层AD1-71-AD1-73、AD1-76-AD1-79、AD1-83-AD1-85、AD1-88、AD1-113-AD1-114、AD1-144-AD1-146、AD1-150-AD1-152商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1××50、04××15、14××73、14××50、14××51、14××52、14××53、14××75、14××74、04××14、14××74、14××52、07××86、07××87、04××09、14××99、05××96、05××92、14××01、14××30、14××24、14××85、14××86、14××87、14××25、14××84、14××22、14××26、14××88、14××83、14××21、14××89、14××98、14××90、14××27、14××99、14××29、14××00、14××28、14××32号;榕房权证FZ字第××、15××07、15××91、15××92、15××93、15××94、15××95、15××96、15××97、15××98、16××99、15××00、15××01、15××02、15××03、15××04、15××05、15××06、15××90号); 2.被告***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商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7××79、07××77、07××89、07××85、07××86、07××84、07××80、07××78、07××87、07××88、07××90、07××83、07××82号); 3.被告***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商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7××04、07××06、07××09、07××01、07××02、07××08、07××05、07××07、07××11号); 4.被告***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改造嘉同苑连体部分2层05、06、07、08店面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9××95号); 5.被告***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商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7××98、07××99、07××90、07××88号); 八、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以下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就被告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福清环球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清市融城镇小桥环球商业中心一层1B01-1B03、1C01、1C02、1B10-1B15店、1C10(1)店、1D03(1)店、1D04(1)店、1E04店、1E07(2)、福清市融城镇小桥街环球商业中心D撞1101、1102、1201、1301、1302、1401、1402、1502、D座12层02、15层01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99××36、99××37、99××38、99××39、99××40、99××41、06××25、06××26、06××27、06××77、06××28、06××29、06××30、06××79、06××76、06××78号)。 九、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福清环球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福清环球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被告福建信贸贸易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福清环球房地产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