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登记在被告北海某物业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冠头岭《北土交(1994)字第225号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的40122.4平方米土地中西南面24875.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坐标为:J1:X:475019.100,Y:554224.800、J2:X:475013.453,Y:554295.391、J3:X:475009.300,Y:554295.400、J4:X:474887.300,Y:554281.100、J5:X:474854.400,Y:554299.000、J6:X:474809.500,Y:554259.300、J7:X:474751.250,Y:554131.300、J8:X:474795.600,Y:554100.250、J9:X:474865.200,Y:554184.250.)属原告北海鑫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北海某物业公司、第三人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须协助原告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北海鑫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过户所需一切费用由原告北海鑫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19010元,由被告北海某物业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北海某物业公司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付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7-05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