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福建蔚蓝广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州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蔚蓝广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广告费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559.50元,由被告福州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