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
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1545218号“”、第85433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1545218号“”、第85433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四、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

五、驳回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86800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0-9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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