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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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南安市波辉鞋服有限公司 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1545218号“”、第85433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1545218号“”、第85433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四、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 五、驳回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86800元,由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被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