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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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兆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67948.14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日照铭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美耐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雅禾餐具有限公司、晋江市利亚彩印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兆宏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福建兆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44元,由被告福建兆宏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铭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美耐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雅禾餐具有限公司、晋江市利亚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福建兆宏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铭锋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美耐宝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雅禾餐具有限公司、晋江市利亚彩印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