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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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霞支行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霞支行与***于2018年4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HT9030930180003548);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50.10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欠息部分的复利(截止至2020年3月4日的利息为4374.65元,另应自2020年3月5日起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支付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0.50元,由***负担。 ***负担的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