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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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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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1423号

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799213970,住***。

负责人:***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雄,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金,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1022K,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82087517X,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丹阳金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29839047,住***。

法定代表人:李玉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65342868E,住***。

法定代表人:王海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44156839,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A,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新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066833X3,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188XP,住***。

法定代表人:吴秀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1322744P,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天洋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7812755U,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2468032U,住***。

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与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丹阳金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南京新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汽车有限公司、丹阳依达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25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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