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振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靖江金仕达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惠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0元,由两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220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