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灌南县福田五棵树食用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付原告***住院津贴8100元、医疗保险金18473.2元,合计26573.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