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7247.23元及利息(以757247.2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2元,鉴定费36000元,由被告泗阳县张家圩镇中心小学负担47372元,原告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